Page 40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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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資還是執行業務所得?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醫師申報 86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列報取自中國醫藥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院附設醫院 (本文簡稱中醫院)  執行業務所得 3,157,486 元,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國稅局黎明稽徵所依該醫院開立之扣繳憑單核定薪資所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,510,696 元。結果,陳夫婦的 86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暴增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,731,608 元,造成還要補稅 952,557 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醫師不服,而且主張他在中醫院所得從 86 年 2 月起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轉換成執業所得,怎會是薪資所得!?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醫師舉證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稅局要求陳醫師提出證據,因為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3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判字第 16 號判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事人應對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,如其所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,自不能認其所主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事實為真實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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