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7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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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財產出租,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,或以財
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,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
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,計算租賃收入。
四、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,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
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,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
算租賃收入,繳納所得稅。
五、財產出租,其約定之租金,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,
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。
上述條文第五類第 4 款曾於 57 年 12 月 30 日經由總統令
修正公布,修訂該款之立法理由明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,如
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,稽徵機關就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
調整計算,視為有租金收入,無論是否真有租金事實。
出租事實
5 人共有一塊地與大樓,租給承租人大眾銀行及大眾證券
台南分公司當停車場,租期與租金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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