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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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好心屋主,不是愛錢房東!?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位陳先生將台南一處不動產提供給 A 公司使用,陳先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未向 A 公司收取租金,但是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算陳先生 90 年度有租賃所得 60 萬元,減除 43%必要損耗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用,核定租賃所得 34.2 萬元,要陳先生補繳綜合所得稅。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先生不服氣,主張沒有收租金,經過復查、訴願均遭駁回,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提起行政訴訟,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陳先生敗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故意約定無租金,藉以規避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負,如果國稅局實地調查承租人有營業行為,則稽徵機關就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直接認定有租金收入,此理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類: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: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,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、商標權、著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、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,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所得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,以全年租賃收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權利金收入,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,視為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賃所得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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