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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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低的標準。
停車場本來就比較便宜?
房東反駁如果依國稅局所核定的租金標準出租,根本不可
能有人要租為停車場使用,國稅局事後於 94 年 7 月 7 日派員
至現場勘查,亦確定係出租供停車場使用。房東主張停車場的
租金行情實無法與出租供營業使用之一般土地相比擬,租金數
額當然會較低,此就經驗法則及倫理法則而言,應無疑義。
但是,國稅局主張依據財政部函令,就是「依土地申報地
價之 5%計算」認定租金,並不管出租後供何種使用。不論本
案出租是否僅供作停車場使用,其一般租金標準自應受其規
範,與有無實地調查者無涉。
實質課稅原則
房東主張納稅義務人提出具體證據資料,證明所實現收付
之狀況與所申報之租賃所得相符,國稅局如果沒有其他具體證
據足以推翻,就不應該任意調整,否則即違反實質課稅原則,
且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。
國稅局反駁上述論點,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
類第 5 款規定,只要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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