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5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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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不動產出租、出售為業,皆須申報營業稅
從 98 年度起,收租金的房東若有以下三項情形之一,就
要申報營業稅:
1.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(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)。
2. 具備「營業牌號」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)。
3. 僱用人員,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。
除此之外,根據台財稅字第 09504564000 號函,自 97 年
起,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,如
符合下列 4 個要件之一者,也要依法申報營業稅:
1.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(除有形營業場所外,亦包含設置網
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)。
2. 具備「營業牌號」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)。
3.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。
4. 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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