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5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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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不動產出租、出售為業,皆須申報營業稅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從 98 年度起,收租金的房東若有以下三項情形之一,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申報營業稅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(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具備「營業牌號」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僱用人員,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此之外,根據台財稅字第 09504564000 號函,自 97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,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,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合下列 4 個要件之一者,也要依法申報營業稅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(除有形營業場所外,亦包含設置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具備「營業牌號」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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