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7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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頻繁賣屋可能會引起查稅
因應上述新規定,個人 1 年內累積出售房屋超過 6 棟者,
將被納入查稅警示系統,調查其買賣房屋的資金流程與頻率,
決定是否比照企業,對個人售屋者課徵 5%營業稅,國稅局將
在 2009 年起大查稅,此舉將壓縮投資法拍屋的獲利空間。
不過這 6 戶的選案查核標準,排除出售屬於自用住宅的房
屋,及出售房屋為受贈或繼承取得的申報案件,避免影響名下
本來就較多不動產的納稅人權益。查稅對象針對專門購買法拍
屋、中古屋,整修後再賣出的投資客。
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,納稅
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、
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
各種財產,因買賣或交換
而發生之增益,均應以財
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。
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購買
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
售者,自97年1月1日起,
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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