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7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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頻繁賣屋可能會引起查稅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應上述新規定,個人 1 年內累積出售房屋超過 6 棟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被納入查稅警示系統,調查其買賣房屋的資金流程與頻率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定是否比照企業,對個人售屋者課徵 5%營業稅,國稅局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 2009 年起大查稅,此舉將壓縮投資法拍屋的獲利空間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過這 6 戶的選案查核標準,排除出售屬於自用住宅的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屋,及出售房屋為受贈或繼承取得的申報案件,避免影響名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來就較多不動產的納稅人權益。查稅對象針對專門購買法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屋、中古屋,整修後再賣出的投資客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,納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種財產,因買賣或交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發生之增益,均應以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。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購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售者,自97年1月1日起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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