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P. 396

營業人與營業稅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條規定,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業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6 條規定,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、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,為營業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拍定人如果不屬於「營業人」就不會有營業稅,推論邏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如果法拍屋的出售人是公司行號等營利事業所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→則法拍亦屬於買賣的一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→法院拍賣其所有不動產之收入仍屬於該營利事業所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→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→由出賣人即該營利事業負擔營業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→課稅對象單指建物,土地並不包含在內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這筆營業稅的繳納過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→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建物的拍定價 5%核算後,在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→不得要求拍定人負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→行政機關曾經以行政命令對拍定人課稅,惟被大法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認為增加法律所沒有的負擔而宣告違憲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0
   391   392   393   394   395   396   397   398   399   400   4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