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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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人與營業稅
相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如下:
第 1 條規定,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
營業稅。
第 6 條規定,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、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
業,為營業人。
拍定人如果不屬於「營業人」就不會有營業稅,推論邏輯
如下:
1. 如果法拍屋的出售人是公司行號等營利事業所有
→則法拍亦屬於買賣的一種
→法院拍賣其所有不動產之收入仍屬於該營利事業所有
→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
→由出賣人即該營利事業負擔營業稅
→課稅對象單指建物,土地並不包含在內
2. 這筆營業稅的繳納過程
→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建物的拍定價 5%核算後,在拍
賣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
→不得要求拍定人負擔
→行政機關曾經以行政命令對拍定人課稅,惟被大法官
認為增加法律所沒有的負擔而宣告違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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