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3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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錯誤賣地規劃,小稅變大稅!
6 位好朋友一同投資台北市士林區農地 2 筆,購地總價
900 萬元,每人各出資 150 萬元,並以其中 1 人名義登記為土
地所有權人。日後,土地大漲並以 7,200 萬之出脫,6 人各分
得 1,200 萬,扣掉當年成本 150 萬元,淨賺 1,050 萬元。
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,土地持有人賣地
所得可以完全免課所得稅。但是其他 5 名出資人不是土地所有
人,只是透過對土地所有人「間接取得」出售該土地之利益,
必須申報所得稅法規定的「其他所得」。結果,這 5 位「自以
為是地主的人」以為賣地所得免所得稅,於是每人漏報其他所
得 1,050 萬,遭台北市國稅局補稅加罰!
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與損失證明
如果王先生出售房屋屬於賠售,則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
時,一定要列舉「財產交易損失」,否則漏報視同出售獲利,
以當地縣市房屋出售所得標準逕行補稅,冤枉稅也!
出售者若要列舉損失,必須出示以下資料供國稅局確認:
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、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所支付之必
成本 要費用 (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監證或公證費、
仲介費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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