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2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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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決「顯係誤解法律,不足採取。」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決結果:逃稅者敗訴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後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 97 年 7 月 31 日判決 (96 年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訴字第 03775 號)  摘錄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綜上所述,原告 (編者註:劉先生)  之主張均無可採。被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告 (編者註:台北市國稅局)  核定原告 93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,237,232 元,淨額 19,746,424 元,補徵稅額 7,071,362 元;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原告虛列系爭捐贈扣除額 18,707,920 元及漏報利息所得 4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元,致短漏所得稅額 3,805,406 元,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規定,按所漏稅額處以 1 倍之罰鍰計 3,805,400 元 (計至百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止),於法並無不合,訴願決定予以維持,亦無違誤,原告猶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詞,訴請撤銷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另原告依行政訴訟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2 條規定,聲請長明生技公司及仲介林先生參加訴訟,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原告並無聲請權,且長明生技公司及仲介林先生之權利或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律上利益亦不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,而直接受有何損害,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告為此聲請,於法亦有不合,併此敘明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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