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7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P. 337
2. 就「有爭議之扣除額」於行政處分尚未確定之前申請
撤回其申報……法律並未明文扣除額應強制申報,亦
未禁止納稅人申報扣除額後,不得撤回扣除額之申
報。
3.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僅對應強制性申報課稅之所
得額,有短報或漏報之處罰規定,惟並未就扣除額強
制規定應申報,國稅局卻置之不理,於法顯有未合。
4. 按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1 項、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,所
得稅法僅強制納稅人「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」,故扣
除額之申報屬於任意規定;更甚者法未明文禁止納稅
人不得撤回申報扣除額,國稅局顯然增設法無明文之
限制,有違租稅法律主義。
5. 國稅局僅以查獲在前為由,主張撤回申報核不足採,
復又未述明法律依據,顯有違「租稅法律主義」及行
政程序法第 4 條之規定。
6. 原行政處分之效力,既因基本事實變動而失其效力。
國稅局應另為處分,在新行政處分未作成前,國稅局
否准原告撤回扣除額之申報,顯無理由,且有違租稅
法定。
321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