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8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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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先生於 96 年 7 月 27 日及 96 年 9 月 26 日就本稅部分
7,022,122 元繳納完畢後,主張基於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規
定,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,對於據以申請之
案件發生效力。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,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
案件適用之。因此,劉先生主張本案進行訴訟期間,遇到「稅
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」部分規定之修正,對於未
確定之違章案件應該皆有適用。劉先生認為財政部僅憑行政命
令課以納稅人之義務;92 年相類似之案件,稅務機關一律照
准,93 年卻一反常態,此之稅務違章裁罰難以令人信服。
但是國稅局認為劉先生此舉「規避諉卸違章責任之舉,自
非法之所許。」就算被查獲裁罰後,劉先生就撤回這筆虛增捐
贈扣除額,並且繳清本稅,仍不符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
免罰之規定 (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參照),並不因其事後申
請撤回該部分捐贈之列報,而得免除其上開違章責任。而且,
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限於「據以申請之案件」始有適用,於
課稅及罰鍰處分並無適用,所以劉先生要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
1 條之 1 規定,要求本案當時尚未確定之違章案件適用新版倍
數參考表,國稅局並不接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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