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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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與我無關
劉先生主張:
長明生技公司開立出售納骨塔位及基地應有部分土地之
統一發票,內載之金額及品名,均非劉先生本人所要求,且
出賣人所加蓋於統一發票內僅是橡皮章,並無負責人之簽
章,是該統一發票應屬無效或效力未定。
逃稅者的補救行動
劉先生趕緊又補提示二筆公益捐贈:財團法人台北市清霞
教育基金會、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捐款收據。
國稅局准予追認捐贈扣除額 123,100 元,重行核算漏稅額改為
3,805,406 元,罰鍰也改為 3,805,400 元。但是追減罰鍰只有
49,200 元,杯水車薪降稅有限。
等到東窗事發,國稅局已經查獲違章後,被告趁處分未確
定前,趕緊於 96 年 3 月 15 日向台北市國稅局撤回這筆捐贈納
骨塔之全部扣除額。劉先生主張以下看法:
1. 核課之基本事實已變更,扣除額及應納稅額均應另行
核算。是有關原核定政府機關捐贈部分,因情勢變更
此部分之核定扣除額應為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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