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1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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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為所屬稽徵機關裁處之依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稅法第 110 條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,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,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罰鍰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罰鍰情形判斷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709 號判決意旨,虛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捐贈扣除額,會使個人綜合所得淨額 (即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對減少,這種情形事實上即為虛列所得額的類型,符合所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法第 110 條所謂之漏報或短報情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虛報捐贈扣除額 18,707,920 元,除符違章客觀要件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且具主觀之違章故意。國稅局審酌劉先生的違章情節,依所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法第 110 條及倍數參考表等規定,按所漏稅額裁處 1 倍罰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,805,400 元 (計至百元止)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國稅局沒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超過法定裁量範疇,也沒有裁量濫用等裁量瑕疵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劉先生主張其依法申報金額與被告核定申報總額僅相差 4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元,被告援引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,予以裁處上述 1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倍罰鍰,有違租稅法定主義、類推適用禁止原則、法無明文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罰、法無明文者無稅及比例、公平原則云云,台北高等行政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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