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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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、長庚技術學院、長庚大學;直到 2004 年,改以現金捐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註:明志 11 億元、長庚技術學院 7 億元、長庚大學 5 億元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節稅角度探究這項行為,以當時法令規定來看,個人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可透過捐款給基金會,再分配給有需要的私立學校,捐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無法指定用途或捐給某一特定學校,可 50%免稅。依據私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學校法第 51 條:(注意:此條文為舊版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,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校興學基金會,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款有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依左列規定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,作為列舉扣除額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列為費用或捐失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個人之捐款,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%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營利事業之捐款,不超過所得總額 25%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,得指定捐款予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之學校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金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,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來這項節稅優惠再度被放寬,依據 97 年 1 月 16 日總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3941 號令全面大幅修正私立學校法全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條;而上述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精神已經改到第 62 條,該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條新版條文如下: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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