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7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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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,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校興學基金會,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【學校法人或本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,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】(註:新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),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個人之捐款,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%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營利事業之捐款,不超過所得總額 25%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,未指定捐款予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,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,得全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。(註:本段新修正,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變為全額列舉扣除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、組織、運作、基金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支、分配原則、保管、運用、查核及管理辦法 (註: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正),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據上述最新版條文規定,只要「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校法人或學校」,則個人的捐款金額就「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」。但是為何要限定捐款不指定學校才能免稅?教育部目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要避免有人「自己捐給自己」,流入私人口袋或洗錢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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