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5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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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標準扣除額: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列舉扣除額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捐贈: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%為限。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國防、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,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金額之限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是依據上述條文,捐款金額之限額為「綜合所得總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%」。舉例而言,當某人捐贈 100 萬元給私立學校或公益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會,可以在所得稅申報時,列舉捐贈扣除額 100 萬元嗎?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果此人所得稅申報書上,該申報戶的總所得為 500 萬元,則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益捐贈列舉上限為 20%:500 萬元×20%=100 萬元,因此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全額列舉。但是,若此申報戶總所得只有 200 萬元,則列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限只能有 200 萬元×20%=40 萬元。原則上,公益捐贈有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限制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捐贈給興學基金會可列舉 50%至 100%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了長庚財團法人基金會之外,王永慶先生還捐贈給另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興學基金會。自 1999 年起,王永慶開始大手筆捐贈 (據說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億元)  台塑股票給自己一手創立的三所大學:明志科技大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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