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9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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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錯比不做還糟糕,罰多少?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稅局先剔除捐贈扣除額 18,707,920 元,又發現本案所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申報戶漏報利息所得 40 元 (沒錯,只有 40 元),總共短漏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稅額 385 萬餘元 (3,854,646 元),國稅局按照所漏稅額再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1 倍罰鍰計 3,854,600 元 (計至百元止)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比例原則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劉先生認為國稅局裁罰 1 倍之罰鍰,顯然違反「比例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」及「公平原則」。按改制前行政法院 87 年判字第 37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、2351 號及 1056 號判決內容,漏報所得額僅處以 0.5 倍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鍰,全然未申報且漏報所得額高達 10,267,548 元,亦僅處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.4 倍罰鍰。另對列舉扣除額項下之捐贈部分,亦僅未准予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列,更正應納稅額,並未處以漏稅罰鍰。但是劉先生卻被處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倍罰鍰,顯然有違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是國稅局認為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法係強行法規,具有不容許規避的性質;所謂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行為屬脫法行為者,其行為規避者係稅法而非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,乃利用民法上私法自治,特別是契約自由原則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減輕租稅負擔,取得租稅利益,但違反稅法立法者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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