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2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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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之 70%款項轉存入本人指定的 10 個人頭帳戶內,再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領現金出來,應付下一次 (位)  欲購買納骨塔之高所得者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貴組所提 5 人中除○○○ (註:本案劉太太)  外,另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人陳○○、張○○、張○○、何○○ (編者註:何某為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灣知名集團董事長),本人或受委託人均有與其等訂『代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靈骨塔捐贈協議書』。而陳○○、楊○○、張○○3 人係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接洽買賣,本人現在將其等付款退款等流程提供給貴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…此外有關○○○ (註:本案劉太太)  購買納骨塔 26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座後,據瞭解他有 5 個塔位沒有申報扣除,其實際申報扣抵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捐贈扣除金額為 22,704,000 元,特此說明。因此 93 年度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納骨塔銷售案高所得者購買納骨塔金額,……○○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註:本案劉太太)  購買金額為 23,144,000 元,退還現金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,070,920 元(實際僅付款 4,073,080 元,惟其 93 年度虛報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扣除額為 18,630,920 元,…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賦稅署詢問仲介林先生的員工,該證人答稱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 93 年受雇於○○○ (編者註:即仲介林先生)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派我前往高雄台新銀行與○○○ (註:本案劉先生)  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金,期間共 3 次,正確時間已忘了,但每次都是劉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○自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匯款後,我再將該退給他的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在銀行外面車子當面點交給他,由他自行帶走…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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