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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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話筆錄與逃稅手法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財政部賦稅署調查時,仲介林先生的筆錄紀錄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賦稅署問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據本組查核長明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長恩生命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長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勇鉅實業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等負責人結果,台端介紹陳○○等 60 人向該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購買納骨塔。該公司僅收開立發票之 1 成…;請問其等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是否屬實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仲介林先生答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坦承在整個納骨塔銷售總額中,長明生命科技股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限公司…等,實際係收取銷售總額 1 成…。至於本人所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的金額係 32,520,400 元…而退還給購買人之現金,佔銷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額之 75%至 85%不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除和購買人○○○ (註:本案劉太太)  及潘○○沒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訂定退款之代辦靈骨塔捐贈協議書外,其餘 58 人均訂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協議書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賦稅署問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詳述…退還購買人款項之過程為何?可否提供相關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述之協議書?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仲介林先生答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先準備一筆現金和購買納骨塔之高所得者一起赴銀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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