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8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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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雞不著蝕把米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綜上以觀,王董在 9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列報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贈其所有 1 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予某市公所之列舉扣除額 1,0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萬元,國稅局以王董未能提示系爭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,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財政部 94 年 2 月 18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00070 號令規定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土地公告現值 1,000 萬元之 16%計算,核定捐贈扣除額 16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萬元,並補徵稅額 279 萬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也曾經在判決書中提及,查所得稅法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舉扣除額之立法緣由,係以成本支出作為核實認列原則,是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捐贈扣除額仍應考量實質上經濟事實,以成本支出作為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認列依據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例參考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財政部 2008 年 9 月 23 日新聞稿,有另一種成本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張,但遭國稅局駁回重新計價,並發布新聞內容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題:【道路用地捐贈政府機關,無法證明確實取得成本,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計算捐贈列舉扣除金額。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:2008 年 9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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