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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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買賣契約,以 1,000 萬元出售給董事長,而且一定要有付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。如此一來,董事長的買價成本就可以主張為 1,000 萬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了。在王董得意之際,我覺得事有蹊蹺,回到辦公室後,我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尋當時財政部發出的公文,再詳讀一次,全文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單位:財政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字號:台財稅字第 0920452464 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日期: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旨: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旨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自 93 年 1 月 1 日起,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,已提出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,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計算,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之規定核實減除;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者,其捐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,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,調整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以千元為單位,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,應檢附左列文件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受贈機關、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,或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足資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土地係受贈取得者,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,稽徵機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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