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P. 320
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案經該法院支持該局見解及核定,駁
回甲君之訴訟。
結論與心得
1. 利用公設地節省所得稅的方法,真的已經行不通!
2. 規劃者若提供合法節稅的規劃方式,則他就是我們的「貴
人」;若提供無效又違法的規劃方式,除了賺取顧問
費,又害我們被查稅加罰,則他就是我們的「冤親債
主」;我們一定要多聽多問,眼睛睜亮一點。
3. 雖然公設地對所得稅與贈與稅已無節稅空間,但是仍是極
佳的遺產稅規劃工具。
[註]國稅局新聞稿
標題:【捐贈繼承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,捐贈扣除額應按土地
公告現值之 16%計算】
內文: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,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
9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列報捐贈其所有○○市
土地 (持分 1/15) 予○○市政府之列舉扣除額新台幣
(下同) 200 萬元,該局以系爭土地係繼承取得,乃按土
地公告現值 200 萬元之 16%計算,核定捐贈扣除額 32
3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