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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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案經該法院支持該局見解及核定,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甲君之訴訟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論與心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利用公設地節省所得稅的方法,真的已經行不通!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規劃者若提供合法節稅的規劃方式,則他就是我們的「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」;若提供無效又違法的規劃方式,除了賺取顧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,又害我們被查稅加罰,則他就是我們的「冤親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」;我們一定要多聽多問,眼睛睜亮一點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雖然公設地對所得稅與贈與稅已無節稅空間,但是仍是極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佳的遺產稅規劃工具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註]國稅局新聞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題:【捐贈繼承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,捐贈扣除額應按土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告現值之 16%計算】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文: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,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列報捐贈其所有○○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土地 (持分 1/15)  予○○市政府之列舉扣除額新台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下同) 200 萬元,該局以系爭土地係繼承取得,乃按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公告現值 200 萬元之 16%計算,核定捐贈扣除額 32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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