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1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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萬元。案經復查駁回,甲君仍不服,提起訴願,亦經財
政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。
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,繼承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,因
無須繳納遺產稅,所取得之財產,純係無償、無對價之
財產增加,而衡酌常情,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市場交易行
情亦較公告現值為低,其財產實質增加多寡,則不能依
土地公告現值衡量,而應依市場行情評斷,故以繼承之
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,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
額,其捐贈金額之計算,如准其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列
舉扣除額,不啻提供高所得者於生前購入公共設施保留
地留供其繼承人避稅之空間,有違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
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,應課以相同之租稅,始符合
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。是國稅局
依規定按甲君捐贈土地公告現值 200 萬元之 16%計算,
核定捐贈扣除額 32 萬元,並無不合,乃予維持。
照常理而言,高所得者都會想要降低所得稅。但是,除了
股利所得與租賃所得可以從所得來源節稅之外,其他所得幾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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