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1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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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逃稅者,乃將課稅構成要件成立事實全部或部分隱瞞而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逃稅與避稅兩者仍有別,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件乃以增資減資之方式隱瞞出售土地利得分配予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之課稅構成要件成立之事實而逃稅,並非避稅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處分乃基於課稅構成要件成立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,而核定補稅,與租稅法定主義,或法律明確性,或信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護原則均無違背,且非法律漏洞之填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主張並無漏稅之故意、過失之違法意識,況台北市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局僅以查得該公司增、減資及非扣繳所得資料傳票,即認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有漏報所得額之違章成立,卻疏於舉證股東有何明知該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減資退還款項屬應稅所得,藉漏未申報之手法,規避應納綜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稅或有任何未盡申報注意義務之情事,顯然未履踐其違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罰所應承擔之積極舉證責任,更怠於附記裁罰理由,自有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反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職權調查與第 43 條敘明決定理由之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誤。因此,本案股東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現實時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中,所得現實時點之判斷,應以「配發股票時」或是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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