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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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憑單。如屬放棄緩課及送存集保的案件,也應比照辦理。將
來修法後,如果證券商或是發行公司未依這項規定辦理者,國
稅局就可以引用所得稅法第 110 條的規定,加以處罰。
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,緩課股票權益不變
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,有些投資人擔心持有上市公司發放
的記名股票股利中屬於緩課部分,無法再繼續享有 27 萬元的
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優惠。關於這一點財政部已有放寬的解
釋,國稅局說只要是 87 年底以前取得的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
所發放的記名股票股利屬於緩課部分,不論是那一年出售或送
存集保,或放棄緩課,原則上按股票面值併入出售,送存集保
或放棄緩課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,當年度還是適用儲蓄投資特
別扣除額 27 萬元,民眾可不必急著賣掉。
[補充說明]
87 年底前取得之緩課股票,不論何年賣出或送存集保,均得列為 27 萬元
之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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