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9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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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,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
人。
(2) 受託人應該是有能力處理財產,又受到委託人的信賴。
(3) 受託人的信託管理權
→ 是基於身為信託財產權利人身分
→ 對信託財產可以管理或處分的權限
→ 並非授權產生
→ 一般的委任契約的受任人,對財產的管理權是授權
而來
(4) 信託管理權也附帶有義務,必須依照信託本旨;若有
違反,則有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的責任。
2. 委任
(1) 委任的受任人可以管理受任財產,如同信託的受託人
可以管理信託財產。
(2) 委任人不需要把財產過戶給受任人,受任財產仍在委
任人名下。但信託受託人是對外唯一有財產管理及處
分權的人,但是委任人與受任人二人都可以行使管理
權。委任人並不會因為委任關係,喪失財產權的權
限。
(3) 當信託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的收益時,仍屬於受託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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