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4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P. 204

現行的緩課股票計價基礎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總統令 97 年 6 月 11 日公告新修正的促產條例第 19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條文,公司股東取得符合本條例在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前第 16 條及第 17 條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,在公司辦理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,上市、上櫃公司應依減資日收盤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;未上市、未上櫃公司應依減資日公司股票每股資產淨值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入減資年度該股東所得額課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也就是說,減資日收盤價格或資產淨值高於股票面額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依面額計算。因企業虧損辦理減資,並以低於面額 10 元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回收股東股票時,不再強制按面額 10 元課稅。此一規定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大股東與董監事等持股較多,而且股票已經變成雞蛋水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的股東是一項利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減資回收緩課股票時,若要免按面額 10 元課稅,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符合兩項基本要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投資人手中持有的是民國 88 年底以前,享有緩課優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股票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因所投資公司發生帳面虧損,必須辦理減資並收回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課股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舉例而言,A 公司為彌補虧損,於 97 年辦理減資收回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課股票,減資當日,該公司股票收盤價 6 元。某股東若持有該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8
   199   200   201   202   203   204   205   206   207   208   2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