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4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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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的緩課股票計價基礎
依據總統令 97 年 6 月 11 日公告新修正的促產條例第 19
條條文,公司股東取得符合本條例在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修
正前第 16 條及第 17 條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,在公司辦理減
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,上市、上櫃公司應依減資日收盤價
格;未上市、未上櫃公司應依減資日公司股票每股資產淨值,
計入減資年度該股東所得額課稅。
也就是說,減資日收盤價格或資產淨值高於股票面額者,
則依面額計算。因企業虧損辦理減資,並以低於面額 10 元價
格回收股東股票時,不再強制按面額 10 元課稅。此一規定對
企業大股東與董監事等持股較多,而且股票已經變成雞蛋水餃
股的股東是一項利多。
企業減資回收緩課股票時,若要免按面額 10 元課稅,必
須符合兩項基本要件:
1. 投資人手中持有的是民國 88 年底以前,享有緩課優惠
的股票。
2. 因所投資公司發生帳面虧損,必須辦理減資並收回緩
課股票。
舉例而言,A 公司為彌補虧損,於 97 年辦理減資收回緩
課股票,減資當日,該公司股票收盤價 6 元。某股東若持有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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