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P. 200

股東主張沒有所得,何來課稅?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公司辦理減資係將股東增資投入之股本返還予股東,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僅取回其增資投入公司之固有財產,並無所得發生,法院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以為股東實質上有自公司取得現金,即認有所得發生,股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認為不合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是,當股東取得該公司發給之現金,國稅局的自由心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下:(判決書原文句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一般人之日常經驗與普通常識,該等款項既非原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資之返還,當然即是因投資而新賺得之所得,這樣的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知應該是建立一般常人應有的普通常識上,不會因為法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複雜性而喪失。所以,如果此股東主張因對法律認知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誤而有此疏失,本諸日常生活之常識,上訴人或其配偶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申報上開二年度之營利所得,縱非故意,仍難卸免其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漏報之責任,參諸司法院釋字第 275 號解釋,自應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罰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屬「逃稅」還是「避稅」?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事人為達其經濟目標或實現經濟性成果時,基於私法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治原則 (意思自治或契約自由),有法律行為類型選擇餘地,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擇異於通常的法律行為,以減輕或排除稅賦者,乃屬避稅;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4
   195   196   197   198   199   200   201   202   203   204   2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