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7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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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課徵土地增值稅,故不再重複課徵,此與本案爭議所得是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係屬營利所得無關,亦無重複課稅之問題。原本台北高等行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就此爭議所得應屬營利所得,而非證券交易所得,已經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述甚詳,並無不適用法規或違反平等原則之違法,亦未違反憲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財稅第 33694 號的適用性存疑?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學理上認為「稅捐規避」與「稅捐逃漏」是不同的法律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念。類似本案之增減資案件,基本上即是利用主管機關已往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布的錯誤意見,而在此前提基礎下,再進行法律上之「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」,以規避稅負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過因為所得稅法採自動報繳制,在自動申報時如果沒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報該筆所得,則稽徵機關很難主動查覺,在此情況下是否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算是「沒有隱瞞事實」恐怕仍有爭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案股東主張根據財政部 69 年 5 月 8 日台財稅第 3369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進行稅務規劃,該號函編載於 83 年版「所得稅法令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」,為該公司奉准辦理減資時有效之函釋,且有利於納梲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人。依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規定,自得為尚未核課確定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所適用,但是法院判決拒絕於本案適用上開函釋,股東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及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之規定,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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