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8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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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判決不適用法令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。
但依目前司法實務上的見解,國稅局認為上訴股東「有能
力明瞭」上開函釋 (即財政部 (69) 台財稅第 33694 號函釋) 有
誤或是存心利用函釋不夠完整的意見來逃漏稅捐,國稅局認為
這種行為就已構成「客觀違章狀況」。
民眾要判斷財政部函釋是否違法?
股東反駁:該公司基於信賴而規劃其增資與減資行為以因
應經營情況所必需,其未以詐欺、脅迫或賄賂方法,亦未對重
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,更無明知或因重大過
失而不知上開函釋違法之情事,股東主張對上開法令之信賴自
值得保護。而台北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此股東之信賴基礎、信賴
表現、信賴利益均不明確而認無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餘地,股
東認為台北高等法院其論理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。
不過,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現行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,僅
有在「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」時,始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,
本件係課稅之負擔行政處分,原則上並無信賴利益保護之問
題,又上訴股東亦無法證明其「資金另有規劃」而有信賴表現
之行為,顯未能符合信賴保護之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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