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9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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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【企業減資買回資本公積股,股東須課稅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90.1.1 經濟日報新聞報導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取消了企業辦理減資收回股東資本公積股票,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取得現金免稅的規定,使得辦減資的企業股東,最近面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補稅的遭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來按財政部 69 年 5 月 8 日台財稅第 33694 號解釋令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,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的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股票,經核非屬盈餘分配,而屬該項股票轉讓的性質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於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免稅,因此,根據這項解釋令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減資向股東收回資本公積股,股東取得的現金,屬於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讓股票給公司,其中若有所得,也屬於證券交易所得,依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免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是財政部在編訂新的所得稅法令彙編時,未將前述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釋令納入 87 年的所得稅法令彙編中,並且在這個法令彙編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頁,附上一則新的解釋令,即 87 年台財稅第 87196536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解釋令,規定凡是過去財政部發布有關所得稅的解釋令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列入新的所得稅法令彙編的,未經財政部重新核定,一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得再引用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計師業者發現,財政部取消前述 69 年台財稅第 3369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解釋令的理由是,易引發租稅規避,造成租稅不公,宜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列。這樣一來,企業辦理減資,收回股東的資本公積股,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取得的現金,就變成所得而必須課稅,喪失免稅的依據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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