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3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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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應以 0.2 倍罰鍰為限,方屬衡平,請求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
院原判決。
不過,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有關漏稅金額之認定,台北市國
稅局在事實判斷上並無錯誤。關於裁罰倍數之裁量,台北市國
稅局也沒有違反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」之規
定,自無裁量怠惰、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。因此,
台北市國稅局處上訴人罰鍰 1,405,500 元,確認違誤。
判決結果
本案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(95.3.30,94 年度訴字第 1183
號) 判決駁回,股東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,最後於 96 年
10 月 4 日確定敗訴駁回,而且上訴審訴訟費用還要由上訴股東
負擔。
最高行政法院解釋「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,
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,不得謂為原審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情形。上訴人對於業經原審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
事由再予爭執,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,要難謂為原審判決有
違背法令之情形。」(本案審判長黃合文法官、林樹埔法官、吳
慧娟法官、吳明鴻法官、鄭小康法官、蘇金全書記官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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