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2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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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得,但是「免計入」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。不過,財富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實現,而且在原有公司資本以外產生之「新財富」,屬於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創造後分配予股東之利得,符合股東原始投資營利動機,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歸屬為股東的「營利所得」,如果股東「轉換」此類股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就要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一對夫妻都是該公司的股東,也配發到上述配股。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來,如果這對夫妻出售此增資配股,就會造成所得稅增加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0 萬元。因此,該公司又以減資為名收回此類股票,換為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給這對夫妻。此節稅規劃遭臺北市國稅局認定此股東有漏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年度綜合所得稅取自該公司的營利所得 750 萬元之違章事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在,因此對此股東為補稅及裁罰處分如下:(一)  補徵本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,811,022 元。(二)  裁處漏稅罰 1,405,500 元 (按所漏稅額處 0.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倍之罰鍰)。此股東夫婦不服,循序提起行政訴訟。稽納雙方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防焦點,分析如下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雙方主張的理由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股東主張免稅的理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股東 (這對夫妻)  主張:該公司係按「有價證券面額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回各股東減少之「股票」,並非依各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股利」,自不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所指之營利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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