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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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、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,由於需要股票過戶,等於實現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。面額部分應作為其所屬年度之營利所得,申報課稅。財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賦稅署於 2000 年發佈新解釋令,自即日起緩課股票送存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列為當年度所得,不須再追溯至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並加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息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曾經有位黃先生於 91 年 8 月 31 日死亡,黃太太隔年申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漏報黃先生的緩課股票,經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區國稅局查獲,核定綜合所得總額 1,000 萬餘元,補徵應納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 300 萬餘元,再加罰鍰。黃太太不服,主張她是繼承丈夫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君的緩課股票,既然該股票是遺產的一部份,依所得稅法第 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,「因繼承、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,應免繳納所得稅」,因此申請復查,但是仍被北區國稅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定駁回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換句話說,緩課股票在股東過世時,先繳所得稅、再繳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稅,要剝兩層皮。許多持有緩課股票的股東不知道嚴重性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知情的股東又急著想辦法降低緩課股票部位,以免造成過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年的財富嚴重縮水。至目前為止,股東與財稅規劃人員對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課股票仍是束手無策,只能靠時間消化部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文整理各種快速降低緩課股票的規劃手法,國稅局是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接受其規劃的合法性,都有詳細分析說明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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