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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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、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,由於需要股票過戶,等於實現所
得。面額部分應作為其所屬年度之營利所得,申報課稅。財政
部賦稅署於 2000 年發佈新解釋令,自即日起緩課股票送存集
保列為當年度所得,不須再追溯至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並加計
利息。
曾經有位黃先生於 91 年 8 月 31 日死亡,黃太太隔年申報
9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漏報黃先生的緩課股票,經北
區國稅局查獲,核定綜合所得總額 1,000 萬餘元,補徵應納稅
額 300 萬餘元,再加罰鍰。黃太太不服,主張她是繼承丈夫黃
君的緩課股票,既然該股票是遺產的一部份,依所得稅法第 4
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,「因繼承、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
產,應免繳納所得稅」,因此申請復查,但是仍被北區國稅局
核定駁回。
換句話說,緩課股票在股東過世時,先繳所得稅、再繳遺
產稅,要剝兩層皮。許多持有緩課股票的股東不知道嚴重性,
而知情的股東又急著想辦法降低緩課股票部位,以免造成過世
當年的財富嚴重縮水。至目前為止,股東與財稅規劃人員對緩
課股票仍是束手無策,只能靠時間消化部位。
後文整理各種快速降低緩課股票的規劃手法,國稅局是否
能接受其規劃的合法性,都有詳細分析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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