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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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下的信託財產;但是受任人管理財產的收益,會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接歸屬於委任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寄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  寄託的受寄人,只是單純受託 (佔有)  保管財產,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沒有過戶移轉所有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 受寄人沒有管理或處分寄託物的權利或義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讓與擔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  讓與擔保的設立,需要將標的物移轉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提供債權人的擔保而設,但是信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委託人為受益人利益而設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  讓與擔保的債權人只有在「保全債權」時,才能行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利;信託受託人可以持續管理及處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第三人利益契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  民法上的第三人利益契約與他益信託契約類似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 由當事人雙方約定,由他方為第三人一定給付,而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人取得請求給付權利的契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  第三人利益契約在第三人未表示願意享受利益之前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事人還可以變更契約或撤銷;但是他益信託的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,就是委託人不能再變更受益人。信託則比較剛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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