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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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下的信託財產;但是受任人管理財產的收益,會直
接歸屬於委任人。
3. 寄託
(1) 寄託的受寄人,只是單純受託 (佔有) 保管財產,並
沒有過戶移轉所有權。
(2) 受寄人沒有管理或處分寄託物的權利或義務。
4. 讓與擔保
(1) 讓與擔保的設立,需要將標的物移轉。
(2)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提供債權人的擔保而設,但是信託
是委託人為受益人利益而設。
(3) 讓與擔保的債權人只有在「保全債權」時,才能行使
權利;信託受託人可以持續管理及處分。
5. 第三人利益契約
(1) 民法上的第三人利益契約與他益信託契約類似。
(2) 由當事人雙方約定,由他方為第三人一定給付,而第
三人取得請求給付權利的契約。
(3) 第三人利益契約在第三人未表示願意享受利益之前,
當事人還可以變更契約或撤銷;但是他益信託的原
則,就是委託人不能再變更受益人。信託則比較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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