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5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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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大貴」。不過上市櫃必須符合股權分散標準,偶爾有股東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得把即將大漲的股票出售給他人,只好藉助人頭持股,以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到分散原則。等到上市櫃成功後,股東又把這些股份從人頭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回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上市櫃股票的分散標準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上市科技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名股東人數一千人以上,且其中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上市一般類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名股東人數一千人以上,且其中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,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上櫃科技類及一般類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,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逾五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萬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註】外國企業及 TDR 另有規定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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