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7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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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上櫃 1. 股票集保對象:
科技類 (1) 董、監事
(2) 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
(3)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,並
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
以上股份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
2. 集保股數:
A=前項人等申請上櫃時之股數,若以現金增資發行
之新股,前述集保總股數得減為百分之二十五
B=應集保人員應提交個別持股百分之五十,且總計
不低於申請時公司已發行股數之百分之三十或六
千萬股
B-自開始集中交易之日起,屆滿四年後得領回 1/5,
其後每滿半年可領回 1/5
C=A-B-供上櫃公開承銷之股數
C-自開始集中交易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
3. 上櫃一般類 1. 股票集保對象:
(1) 董、監事
(2) 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
2. 集保股數規定同上櫃科技類
股東怎麼向人頭討回資產?!
當實際持有股份的股東將名下股票移轉給人頭持有後,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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