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7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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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 上櫃        1.  股票集保對象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技類          (1)  董、監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 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 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,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股份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集保股數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=前項人等申請上櫃時之股數,若以現金增資發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新股,前述集保總股數得減為百分之二十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=應集保人員應提交個別持股百分之五十,且總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低於申請時公司已發行股數之百分之三十或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千萬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-自開始集中交易之日起,屆滿四年後得領回 1/5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後每滿半年可領回 1/5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=A-B-供上櫃公開承銷之股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-自開始集中交易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上櫃一般類  1.  股票集保對象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  董、監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 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集保股數規定同上櫃科技類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怎麼向人頭討回資產?!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實際持有股份的股東將名下股票移轉給人頭持有後,或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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