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9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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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回財產的稅負困擾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人頭將財產無償返還實際所有人,就本段作法而言,人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贈與稅申報問題。若隱匿不報,則有會面臨二倍以下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罰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人頭死亡,若人頭的繼承人願意歸還,則實際所有人並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繼承人如何取回?由繼承人繳納贈與稅?實際所有人如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幫繼承人承擔稅負?這又會產生另一筆贈與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人頭死亡,若人頭的繼承人無意歸還,則實際所有人必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舉證資產來源及資產委付的法律關係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人頭侵占不願歸還,則實際所有人必須舉證資產來源及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委付的法律關係。(參考前大同創辦人林挺生與前女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權官司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決建議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規劃大方向,簡單說明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實際所有人以買賣方式將資產買回,使資產所有權回歸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人。尤其配股高的股票或其他增值快的資產,愈早做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好,以免資產快速增加,更難處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當實際所有人買回人頭名下的資產時,一定要支付價金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否則依據股票交易所繳證券交易稅的紀錄,國稅局就可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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