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3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P. 223
王先生從 2005 年至 2009 年,每一年都有員工分紅配股
300 張,但是這 300 張必須分成 4 個年度領取,每年只能領到
75 張,王先生領到配股後,決定出售或繼續持有皆由王先生自
行決定。以最低稅負制的用語,王先生領到配股後,就屬於
「可處分」的股票,每年度分到可處分的股票當天,稱為「可
處分日」。參照上表,就 2008 年而言,可處分的股票張數合
計 300 張;而此 300 張是由不同年度 (2005 年至 2008 年) 的
分紅配股而來,但是可處分日都落在 2008 年。
可處分日的定義
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規定,員工分紅
配股可處分日的定義如下:
1. 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,指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
日;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,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
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。
2. 股票配發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者,即以新股權利
證書之「可處分日」認定之。亦即,如新股權利證書
係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,指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
帳戶之日;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,指公司或其代
理機構所定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之首日。
2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