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5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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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條規定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行記名股票,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以宏達電在 2008 年的股價走勢為例,走勢圖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圖:宏達電2008年股價走勢圖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假設王先生在 2008 年 8 月 11 日可領得員工分紅配股 3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張,則可處分日次日就是 8 月 12 日,法規稱「次日之時價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是隔天的收盤價 (如果未上市股票就是淨值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王先生這 300 張員工分紅配股必須在 5 月份申報綜所稅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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