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9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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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稅邏輯與圖解
當員工取得分紅配股時,就所得稅而言,可將股價區分成
三個段落討論。
1. 取得股票的面額部分屬於薪資所得,應計入該員工取
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,課徵所得稅。
2. 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的部分,應依所得基本
稅額條例規定,併計可處分日次日所屬年度之個人基
本所得額,計算基本稅額。
3. 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後出售,產生的利得或損
失,屬於屬證券交易所得 (或損失)。若股票為上市、
上櫃及興櫃公司發行之員工分紅配股,則該證券交易
利得或損失皆不必申報綜所稅或基本所得額 (最低稅負
制);依據所得稅法第 4-1 條:
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,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
徵所得稅,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。
若股票為未上市、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發行之員工分紅
配股,則該證券交易利得或損失皆需計入出售年度之個人基本
所得額,計算基本稅額。尤其是未上市股票交易損失可以與
「同類所得」(本類交易損失) 互抵,未抵完的交易損失得在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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