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9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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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稅邏輯與圖解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員工取得分紅配股時,就所得稅而言,可將股價區分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個段落討論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取得股票的面額部分屬於薪資所得,應計入該員工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,課徵所得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的部分,應依所得基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額條例規定,併計可處分日次日所屬年度之個人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所得額,計算基本稅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後出售,產生的利得或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,屬於屬證券交易所得 (或損失)。若股票為上市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櫃及興櫃公司發行之員工分紅配股,則該證券交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得或損失皆不必申報綜所稅或基本所得額 (最低稅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);依據所得稅法第 4-1 條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,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徵所得稅,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股票為未上市、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發行之員工分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股,則該證券交易利得或損失皆需計入出售年度之個人基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額,計算基本稅額。尤其是未上市股票交易損失可以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同類所得」(本類交易損失)  互抵,未抵完的交易損失得在往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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