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4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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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「重大消息」之界定係採用抽象定義方法,檢調單位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也會有彈性放寬解釋的可能,讓當事人不知所措。而且,此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59 號文還提到「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,並買賣股票,是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,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立;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,亦無足問。」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句話說,只要知道公司有好消息,就先買股票 (反之亦然),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是否真的有賺到錢,此內線交易罪就已經成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王先生也不需如驚弓之鳥,並非公司職員都不能買賣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公司股票,只有重大消息在「公開」前的股票買賣行為,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可能與內線交易產生關聯。根據台北地院 94 年訴字第 1049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 (有關新光金控公司案)  述文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 157-1 條所謂之「公開」,衡諸該條之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意旨,從維繫股票市場之公平及正常之交易以觀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報章雜誌報導之重大訊息,經證實與事實完全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,該等消息既已置於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投資人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見共聞之情形下,應認屬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七條之一有關「公開」之規定。故某重大影響股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價格之消息,如已經媒體報導,處於多數人得以共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聞之情形,自應已屬「公開」,於該時期為買賣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,即不應令其負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之責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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