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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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三年內使用。以上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相關規
定:
個人之基本所得額,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
淨額,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:……
三、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:
(一)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
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、新股權利證書、股
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。
(二)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。
………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
得之計算,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
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。其交易有損失者,得自當
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;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
除,或扣除不足者,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
年內,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。但以損失及申報扣
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
益,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。
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
核,有關其成交價格、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、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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