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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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時抽樣高額交易案件,遭查核相關人士必須交代資金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源及去向,不得拒絕。(見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人頭取得價金之後,可以在每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220 萬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,贈與回流給實際所有人;或與配偶同時贈與,加速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回流速度。若人頭取得價金後,該價金無故消失,都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稅重點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最佳規劃就是一開始就不要使用人頭,利用其他方式 (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設立投資公司)  合法分散、合法降低稅負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已經使用人頭的資產實際所有人 (金主)  應該利用投資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,讓人頭以股票作價出資取得股份,再以公司股權運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式,取回資產。(運作方式參照本書龔如心作法、英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達七股東第一期作法。)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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