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時抽樣高額交易案件,遭查核相關人士必須交代資金來
源及去向,不得拒絕。(見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)
3. 人頭取得價金之後,可以在每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220 萬元
內,贈與回流給實際所有人;或與配偶同時贈與,加速價
金回流速度。若人頭取得價金後,該價金無故消失,都是
查稅重點。
4. 最佳規劃就是一開始就不要使用人頭,利用其他方式 (例
如設立投資公司) 合法分散、合法降低稅負。
5. 已經使用人頭的資產實際所有人 (金主) 應該利用投資公
司,讓人頭以股票作價出資取得股份,再以公司股權運作
方式,取回資產。(運作方式參照本書龔如心作法、英業
達七股東第一期作法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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