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8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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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就符合相關證券法規。一旦規定期限期滿,股東最終仍希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把股份拿回來。當資產實際持有人要拿回資產時,本屬「資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回」,但是若承認資產未實際移轉,可能就會被查出當時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違法隱匿行為,反而前功盡棄。這種現象造成實際財產所有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困擾,這也是當時規劃不周全所造成。歸咎原因不外二點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當規避法律、規劃者不懂全盤規劃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時要向人頭取回資產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還財產當然是人之常情,但是有以下情形,會造成實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產所有人更強烈動機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實際財產所有人年紀已高或重病,希望把財產立即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,以免死後被人頭強占,而死無對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人頭年事已高或重病,實際財產所有人擔心人頭的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強占不還,而死無對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法律規定期限已到,不再需要人頭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遺產及贈與稅已經降低到 10%,已經可以接受此稅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本;或是此遺產稅負成本與雇用人頭成本相當,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需再違法藏匿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實際財產所有人出現財務壓力,需要取回資產使用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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