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8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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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就符合相關證券法規。一旦規定期限期滿,股東最終仍希望
把股份拿回來。當資產實際持有人要拿回資產時,本屬「資產
取回」,但是若承認資產未實際移轉,可能就會被查出當時的
違法隱匿行為,反而前功盡棄。這種現象造成實際財產所有人
的困擾,這也是當時規劃不周全所造成。歸咎原因不外二點:
不當規避法律、規劃者不懂全盤規劃。
何時要向人頭取回資產?
取還財產當然是人之常情,但是有以下情形,會造成實際
財產所有人更強烈動機:
1. 實際財產所有人年紀已高或重病,希望把財產立即取
回,以免死後被人頭強占,而死無對證。
2. 人頭年事已高或重病,實際財產所有人擔心人頭的家
屬強占不還,而死無對證。
3. 法律規定期限已到,不再需要人頭。
4. 遺產及贈與稅已經降低到 10%,已經可以接受此稅負
成本;或是此遺產稅負成本與雇用人頭成本相當,不
需再違法藏匿。
5. 實際財產所有人出現財務壓力,需要取回資產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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