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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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集保限制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常在公司成功上市櫃之後,董監事及特定人士的股票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強制集保一段期間。偶爾股東希望事先把部分股份轉移到人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下,以逃避此法律限制。此強制集保規定也會造成股東的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頭需求,甚至還有輔導券商幫忙股東找人頭名冊的怪現象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表整理有關股票上市櫃時,強制集保的對象與股數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上市科技類    1.  股票集保對象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一般類         (1)  董、監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 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 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,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有公司申請上市時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股份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集保股數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=前項人等申請上市時之股數,若以現金增資發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新股,可降低提列集保股數之比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=應集保人員應提交個人個別持股總額至少百分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十,且總計不低於依發行股數之總計比率提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B:自開始集中交易之日起,屆滿二年後得領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 1/5,其後每滿半年可領回 1/5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=A-B-供上市公開承銷之股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C:自開始集中交易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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