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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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集保限制
通常在公司成功上市櫃之後,董監事及特定人士的股票要
強制集保一段期間。偶爾股東希望事先把部分股份轉移到人頭
名下,以逃避此法律限制。此強制集保規定也會造成股東的人
頭需求,甚至還有輔導券商幫忙股東找人頭名冊的怪現象。
下表整理有關股票上市櫃時,強制集保的對象與股數規
定:
1. 上市科技類 1. 股票集保對象:
及一般類 (1) 董、監事
(2) 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
(3)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,並
持有公司申請上市時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
以上股份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
2. 集保股數:
A=前項人等申請上市時之股數,若以現金增資發行
之新股,可降低提列集保股數之比率
B=應集保人員應提交個人個別持股總額至少百分之
五十,且總計不低於依發行股數之總計比率提列
股數
(B:自開始集中交易之日起,屆滿二年後得領回
其 1/5,其後每滿半年可領回 1/5)
C=A-B-供上市公開承銷之股數
(C:自開始集中交易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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