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1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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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,不能隨便改。
(4) 信託受益人與受託人之間,有相當的信賴關係;所以
信託受託人離職,需要受益人同意。但是第三人利益
契約並不需要信賴關係。
6. 監護
(1) 監護人就像信託受託人都是為了他人利益,而管理財
產的人,彼此皆有相當的信賴關係。
(2) 監護人關係都是「法定原因」而成立,信託大都是自
由意志成立,除非是法定信託。(民法§1094)
(3) 受託人需盡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」,要求比較嚴
格。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,與處理自己事務為
「同一注意為已足」(稍較寬鬆,民法§1110)。
(4) 信託受託人必須按照「信託本旨」,不可隨意處理財
產;但是監護人可以「自由」使用或處分受監護人財
產。但處分不動產時,必須經過親屬會議允許。(民法
§1101)
如果財產的所有人有不方便親自處理財產的情形,例如出
國或重病,都可藉由以上 6 種法律安排,找位信得過的親友
(或法人) 當作「人頭」。因此「人頭」乃法律所允許,只是若
以人頭作逃稅或犯罪行為,該行為造成違法,而不是「人頭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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