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1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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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,不能隨便改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  信託受益人與受託人之間,有相當的信賴關係;所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託受託人離職,需要受益人同意。但是第三人利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並不需要信賴關係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 監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  監護人就像信託受託人都是為了他人利益,而管理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的人,彼此皆有相當的信賴關係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 監護人關係都是「法定原因」而成立,信託大都是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意志成立,除非是法定信託。(民法§1094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  受託人需盡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」,要求比較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。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,與處理自己事務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同一注意為已足」(稍較寬鬆,民法§1110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  信託受託人必須按照「信託本旨」,不可隨意處理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;但是監護人可以「自由」使用或處分受監護人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。但處分不動產時,必須經過親屬會議允許。(民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§1101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果財產的所有人有不方便親自處理財產的情形,例如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或重病,都可藉由以上 6 種法律安排,找位信得過的親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或法人)  當作「人頭」。因此「人頭」乃法律所允許,只是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人頭作逃稅或犯罪行為,該行為造成違法,而不是「人頭」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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