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8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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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排。可是在本案之情形,第三人根本是七位股東所控管的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體,其本身沒有獨立的目標,純粹是為了七位股東之利益而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,此等行為應解為稅捐規避行為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強調是專業會計師規劃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強調是交由專業會計師規劃,不能罰股東。但是法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決書解釋納稅義務人要就稅務代理人之稅務違章行為負責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法律上之理由是納稅義務人與代表國家稅捐高權之稅捐稽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,直接形成其間之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。而其稅務代理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由納稅義務人所選任監督者,其有能力控管,是其稅務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以其名義所為之各項稅法作為,其利與不利均應由其承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稅捐稽徵機關而言,並未掌握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,也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為納稅義務人選任稅務代理人,其行政管制目標之達成,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有賴於納稅義務人盡其公法上之義務。如果納稅義務人可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責任推給稅務代理人,行政管制目標根本無從達成。且上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對各項課稅事要件事實,實際上有能力直接聯絡稅捐稽徵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查證或核對,豈能以稅務代理人之作為而將責任推卸,應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等避稅安排有故意或過失等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自認為雖然盡力節省稅捐負擔,但從來沒存有規避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令意圖,更不想違反法令。所以,股東是先就與會計師詳加約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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