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5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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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941,566,666 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12,131,294 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惠瑞公司並於 86 年 12 月 9 日及 87 年 1 月 19 日二次發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盈餘金額給母公司鴻馨公司,各 8 億元 (813,450,000 元)  及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億元 (142,045,219 元)。鴻馨公司收到這 2 筆款項的當天,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付給當時出售惠瑞公司的各股東 (提醒:這與黃任中案又犯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個錯誤!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年後,鴻馨公司也申請停業。至此,二家投資公司都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稅局的課稅理由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劃到此,節稅工作完成,公司也停業;似乎任務圓滿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,王子與公主從此過著快樂幸福的日子!?然而,卻在五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,台北市國稅局查明以上的節稅規劃內容後,認為 (以下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錄自判決書原文)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原本應由惠瑞公司分配股利取得之營利所得,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不當形式法律關係之安排,利用專為購買上訴人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有惠瑞公司股票而設立之鴻馨公司,即惠瑞公司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鴻馨公司之股東均相同,相關交易均可由當事人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,轉化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,致惠瑞公司盈餘之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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