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2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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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規定之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的情形下,能節省受配股利所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。至於 87 年改採兩稅合一制後,鴻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,以被加徵 10%營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業所得稅之方式,保留未分配盈餘,但之後鴻馨公司只要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散清算剩餘財產,或者發配盈餘給各股東,各該股東皆應依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報繳納個人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,只是在 87 年度以後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就鴻馨公司已申報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,作為可扣抵稅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以扣抵,以降低重複課稅之弊。而事實上鴻馨公司也於 89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2 月申請停業,只要各該股東 (即原告等)  依法申報繳納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綜合所得稅,而鴻馨公司同樣地於解散前各該年度依法申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,根本上並無租稅規避之情事,也就不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日後的稅務官司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需要節稅規劃的原因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到了 86 年底,惠瑞公司持有英業達公司股數已達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,952,376 股。平均成本降為每股 5.64 元。從 86 年 1 月 1 日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年 11 月 11 日之間陸續賣出。每股平均價格 189.93 元,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價約 9 億元 (940,619,706 元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惠瑞公司因 86 年間出售英業達公司股票產生巨額盈餘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當時所得稅法第 76-1 條規定,惠瑞公司應於 87 年度內,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,否則稽徵機關將予全數強制歸戶。然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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